【离婚法律咨询】王某和丈夫离婚,庭审中丈夫提出今年买车和多年前买房,共问丈夫的朋友借款合计5万元,要求王某承担50%,法官当庭表示需要另案处理。王某休庭期间一方面否认了债务,另外一方面对“另案处理”表示不理解,为何法官在对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当场驳回丈夫的要求呢?律师
沈洁认为王女士的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离婚案件中有的债务是真实发生的,有的债务夫妻一方为了多分财产,串通亲朋好友伪造或者夸大债务数额,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另外一方予以否认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债务由谁归还,如何承担。而是在离婚案件之外,由债权人提出诉讼或者主张还款。这样做并非增加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而是由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他不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加入到离婚诉讼中来。甚至有的时候债权人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打离婚官司。其次,如果债务人加入到第三人中,一方承认债务一方否认债务的,会使得法院既审理离婚,又审债务,如果债务人很多,债务情况又很复杂,离婚诉讼就根本无法进展。律师
所以夫妻离婚处分债务,虽然涉及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夫妻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并不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即使离婚后,双方也要承担连带归还的责任,如果债务是个人的,即使夫妻没有离婚,债权人也仅能向夫妻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