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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造假债务,该怎么办

【离婚法律咨询】小陆在离婚诉讼中,丈夫突然出示了几份证据,一份是公证书,公证内容是丈夫向公婆借款50万作为购房首付款,另外一份证据是丈夫的姐姐起诉他,判决丈夫向其姐姐归还30万用于购车及购房的借款,最后一封证据是丈夫和某同事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称丈夫股市里的20万资金是同事的,丈夫仅为其炒股。如此这般后,小陆和丈夫六七年的积蓄都耗之殆尽,不仅如此还欠了外债。小陆心急如焚,在收到了对方提交的证据后找到沈洁。律师

小陆的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原来父母赠与的买房款补写借条想变成借贷关系,找亲友伪造债务。有些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把财产隐匿起来,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数额不多或者很少,但是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却越审越多。担心对方造假债务,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夫妻共同债务真的是那么容易被伪造的吗?律师

【分析】粗看起来,本案件对小陆非常不利,但沈洁仔细研究证据后发现,借款协议的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在离婚钱不足半年,而购房早在5年前,显然公证书是事后补的,公证形式是签名公证,所谓签名公证就是公证处不对事实本身进行公证,仅公证当事人的签名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借款时候交付公证处并不处理,仅公证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第二份证据是法院的判决书,小陆的丈夫对借款事实承认不讳,法院就被告自认的事实作出了判决,显然这又是双方自导自演的一次债务游戏。判决书出具的日期也在离婚案件提起之前。第三份证据的性质属于证人证言,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律师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除了银行贷款外的债务,一般不会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由案外的债权人另案起诉,如果是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作为被告的,在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的,不执行其财产。换句话说小陆丈夫那些煞费苦心的债务诉讼和公证,最后仅由他本人一人在离婚后承担。

所以沈洁从不建议我们的当事人造假债务,换位思考,一方造假债务,另外一方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大家打了平手,没有得到任何的利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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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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