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费某向朋友借款5.8万元,费妻的朋友李先生不同意借款给费某,理由是费某没有工作且游手好闲,自己是费妻的朋友,仅愿意借款给有还款能力的费妻。李某打电话给费妻,其称在外地不便回来,可以由其丈夫代表她借款。之后双方写下借条5.8万元,上加盖费妻印鉴,同时注明钱款由费某代收。之后双方因利息等问题发生争议,费妻称自己没有签字,借条没有法律效力,费某称款项系妻子借,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同意归还。律师
李先生希望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他向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咨询这样的借条能否打赢诉讼,究竟该有费某夫妻哪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据李先生称他见过该印鉴,费某夫妻购房时也使用的该印鉴(鸡血石方印)。同时因费某夫妻已经离婚,费某没有能力还款,李先生希望费妻承担还款责任。
沈洁认为李先生能够拿回自己的借款,但以费某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一方为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分析,即以该笔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根据案情和证据结合来确定。
一、如印鉴系真实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律师
根据李先生的陈述,该印鉴在房地产买卖中使用过,如果能够在诉讼中做真伪鉴定,确认系在他处用过的,将由费某夫妻举证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证不能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费某能够举证该笔债务系其妻子个人所借,用于妻子的个人用途,那么由费妻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如果无法证明印鉴在其他地方使用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考虑:
1、如有有证据证明费妻授权其丈夫代她个人借款,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由费妻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律师
2、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由费某夫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费妻授权其丈夫代她个人借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出借人而言,他不可能去验证印鉴的真伪问题,也不可能获悉借款的用途(除非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上已经约定借款用途),同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费妻系李某的朋友,完全有理由相信费某是代表其妻子借款。律师
沈洁提示:为了防止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伪造债务,虽然在婚姻中夫妻一方有家事代理权,但我们认为实务当中光有一方签名的借条,或者一方签名另外一方盖章的借条(除非出借人证明公章系在其他场合使用过的真章),多数会被认为是夫妻个人债务。本案件比较特殊,费妻系李某朋友,且细心的李某保留了借款当时费妻发送的部分短信,同时李某还将钱款打入了费妻的账户,所以可以认定费妻是借款人。
但其未公示,也未在借款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周女士,周女士对此约定完全不知情,孙某夫妇也无证据证明周女士知晓此事,故孙妻不能以协议里约定的,房产归孙妻所有和公证后债务由各形成人归还,这两条来对抗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孙妻应与孙某互负连带责任,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亦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变卖其房产或作价抵偿给周女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