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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年,妻子欠债丈夫不用归还

董小姐和丈夫关先生因感情不和,八九年里面分分合合多次,无法共同生活,有异于其他正常的夫妻,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无法协商。但双方因孩子要中考了,双方才没有办理离婚。现在董小姐与人合资,建立了一家工作室,从事网络绘图,丈夫关先生非常担心,他害怕妻子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负债,会不会让他共同归还。他对妻子举债经营的行为持反对和否定的态度,而董小姐认为自己的工作室已经步入正轨,慢慢就能把借的贷款和借款还清。而且董小姐认为两人分居已久,本来这借款就和对方没什么关系,关先生是属于乱担心。律师

目前两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意向,所以董小姐所负担的债务并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是对《婚姻法》第41条关于共同债务规定的细化和解释,如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简单的衡量。只要在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生产、经营所举债务即使未能实际产生收益,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原因所负的债务。关先生对外担保,本来是可以不用去办理的,他擅自为别的公司担保债务,这并非是为了家庭需要举债,也不是他或者他的公司经营所必须的,引起的负担,不能让配偶承担。律师

董小姐和关先生双方因关系不和多年,以前还签订过书面的约定,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关于这份约定,沈律师认为只有对内的作用,对外一般不具备公示性。只有两种情况余力例外,即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和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所举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在董小姐开制图工作室,她对外借款时没有和债权人说自己的婚姻状态,也没有出示夫妻双方的约定,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他们两人的约定不生效。律师

只不过董小姐多年没有和丈夫共同生活,她所举的债务不具备为家庭共同生活原因所负基础和条件,所以这笔借款可以认定为妻子的个人债务,即便债权人索要的,丈夫也可以拒绝。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双方共同生活原因所负,如一方非夫妻共同生活原因举债,则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但其应承担该债务与夫妻生活无关的证明责任。

现在有一笔小的债务,债权人已经起诉,因董小姐和债权人对利息计算有一定的争议,所以没有归还。这个案件若判决生效,关先生也无需过于担心。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判决生效后又以夫妻另一方为被告,要求连带清偿的,法院应受理并予实质审理。但是否要求配偶承担,需要法院做出决断,并非由债权人说了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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