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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事前告诉债主不要借款给丈夫,事后无需共担债务

李女士的丈夫是一名吸毒人员,双方正在打离婚诉讼,李女士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此后丈夫孙某向李女士索要吸毒的钱,遭到拒绝,李女士担心丈夫会向亲朋好友借款,于是向孙某的父母、姐姐姐夫、妹妹和两名高中同学发送了多次短信息,并且在msn上冠名“不要借给我丈夫钱”。此后孙某向同学高某借款10万元,向妹妹借款10万元,向自己的父母借款8万元(仅有借条)。李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对这些债务未作出处理,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后孙某的同学高某起诉李女士夫妻要求归还10万元。律师

高某诉称:孙某没有工作,且有病(指未戒毒),生活无着向自己借款10万元,自己有转账纪录和借条为证。由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而要求李女士共同承担债务。后孙某的妹妹和母亲也均起诉,要求孙某和李女士共同承担债务。

李女士辩称短短几个月期间,孙某外借大量债务明显和日常生活所需有出入,自己已经上上述有关人员发出短信警告,不要借款给自己丈夫,不听自己警告的借款给自己丈夫的,后果自担。另外她怀疑这是丈夫和亲朋好友之间谋划的,目的是多分财产。律师

经查明,李女士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曾经向上述几人发出过短信息,并且在前公婆、小姑和大姑家楼下张贴过标语(均住同一动迁安置的小区),要求不要借款给吸毒分子(指孙某),对于居委会工作人员予以确认确有一女子张贴过类似标语,为此该女子(李女士)和住户(债权人)发生过争吵,后标语被居委会工作人员清除。

那么对于这些“债务”孙女士是否要承担连带归还的责任呢?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以起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

首先、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律师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或者是一方出面借款,另外一方收款。本案件中李女士没有和丈夫共同举债的合意,相反的她用短信息,大字报的形式告诉可能的债主不要借钱给自己丈夫,虽然所指的是不要借款给丈夫,但也可以理解为李女士没有向这些人借款的合意。

其次,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律师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最常见的有一方为了购买婚后住房,向自己的亲友举债,另外一方虽然不肯在借条上签字,但是享受到了购房带来的利益。这种情况哪怕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要承担债务。在本案件中李女士没有享受到债务带来的任何利益,两人之间发生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已经分居各自承担各自的生活开支。

最后、看夫妻间如何约定。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对债务人而言,夫妻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共同承担归还债务的责任,这种约定仅仅在夫妻间有法律效力,不能对外。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是由夫妻共同偿还,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向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离婚中的协议书所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和诉讼离婚中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方式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夫妻一方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进行主张,要求另外一方单独承担的,必须对债务进行举证。律师

不过以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用于违法用途的债务,孙女士的丈夫为吸毒人员,当他向债权人大额举债的时候,这些债权人不是他的近亲属,就是他的好友,债权人当属明知债务的用途。更何况李女士以短信息和大字报的形式告知债权人凡是自己丈夫举债,自己均不认同,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既收到短消息,又看到大字报,视为债权人知道夫妻间的约定,故而李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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