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公司的经理和股东(大股东,另一股东为其父亲),公司出现了亏损,张某用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拆解资金300万元,后因无力还款,陆续被各个债主起诉。在经历了两次诉讼后,张某变“聪明”了,他一方面继续借新贷换旧贷利息,一方面和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把房产、车辆、股票资金都过户给了妻子,债务归自己承担。对于既判的案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觉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
张某的昔日好友孙某委托律师写个律师函,望张某好自为之,早日还钱,不要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这个罪名呢?债主孙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根据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律师
但不是任何拒不执行行为均能构成本罪,必须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一般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律师
本案件中张某有能力执行,其有车有房子,有存款,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符合“有能力执行”的要件;此后张某和妻子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归妻子,债务全部归自己承担,具有“假离婚真逃债”的特点,故而也符合“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现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已经申请法院执行,张某仍不归还借款,而且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情节也比较严重。乍一看张某符合该罪名的构成,但是沈洁律师认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这点尚未构成,张某如果把财产损毁,或者恶意无偿、或者低价转移给第三方(非夫妻)导致无法追偿的,那么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张某转移给了自己的妻子,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张某借债是为了让自己开办的私营公司继续经营下去,该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是张某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故而张某自愿为公司筹集资金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家庭的收入来源奔走,有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是在家族企业中,家庭财产往往和公司资产混同,这笔债务如何使用去向不明。借条对债务的用途也未予明确,《婚姻法》案件所涉及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之债,属共同债务性质,故而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可以申请执行听证,要求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律师
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故而孙某作为债主,是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由于目前的情节还不够严重,故而张某还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