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是一名无业妇女,平日里帮丈夫看店,其丈夫金某外出进货,费某正好在店中,某批发商上门催债,拿出对账单让费某确认。费某拿出账本对账,数额是正确的,她打丈夫手机多次无人接听,由于批发商坐在店中不肯离去,费某只好写了一张欠条“金某欠批发款120000元整。”费某签署了丈夫金某的名字和日期,当时不肯签署自己的名字。批发商还是不肯离去,双方发生争执,费某报了警,在笔录中费某承认丈夫是有十二三万的外债,为何不支付的理由她并不清楚。律师
不久金某收到了法院的诉状,要求其归还12万多元的货款。经查该杂货店是金某是个体户。
金某辩称自己的妻子不清楚有没有欠货款,自己和批发商之间没有欠款,妻子乱写欠条是没用的。烟糖批发商称金某进了15万元的香烟和南北杂货,只付了2万元,经自己多方催讨,又讨得1万元,当时120000元一直没有支付,并出具金某店中复印的进货单(金某店员手写)和报警的笔录。金某又辩称妻子代自己签的欠条,没经过自己同意,结算是无效的。
那么妻子代表金某签字的欠条是否有效呢?
沈洁律师认为妻子是否有权代表丈夫签欠条,要看妻子的表见代理范围是否超过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家事代理是对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或为家庭重大生活事务所需而作出的表示,第三人认为夫妻一方获得了对方的授权而善意相信。家事代理主要涉及的是家庭事务和家庭财产,丈夫在外经营已经超越了家事的范畴,故而妻子如果没有合法授权的,代丈夫出具的欠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把企业经营行为和企业经营者行为混同,一般来说常见的私营企业有以下形式: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些小型企业,除了个体户和一人有限公司外,其他几种类型的企业合伙人/股东都不是一人,故而经营者家庭成员,比如妻子的行为处分的不仅仅是她丈夫的财产,还有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公司都有两名以上股东,股东把资产投入公司后,成了公司资产,股东只有通过股权来实现自己的股东权益,故而即便是股东本人都不能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但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故而法人和股东/出资人之间不能混同,经营者的妻子是无权出具欠条的。律师
本案中金某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其妻子并不是经营者,尽管个体户的收入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债务(和有限公司不同),但毕竟妻子代表金某签字已经超过了家事代理的范畴,故而是一种无效代理,如果金某不承认的,不能依据欠条索要债务。
不过这并不代表批发商无权讨要债务,只是诉讼的案由不同,他不能再依据欠条进行债务诉讼,而可以根据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报警后的笔录、金某妻子的欠条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金某欠有货款的,可以要求其归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