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和妻子在七年前结婚,在我登记结婚后几个月孩子就出生了,如今物价水平高,孩子一出生更给我们带来了负担,我的父母负担了主要的家务和日常开支,甚至我的姐姐经常接济我们,比如给孩子买奶粉尿片,玩具衣服等。律师
相比之下,女方既没有能力找到像样的工作,她的父母从来不帮助我们,而且她对我父母也非常不尊重。这几年经常为了一些琐事,她和我父母争吵,认为我父母的帮助是干涉她的生活。现在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说我父亲打她。由于双方一直生活在一个争执不断的环境中,我也同意早日结束这种生活状态,故而同意离婚。但对于我和我父母的付出,我希望拿回来,由于父母平时的资助都是通过实物或者劳务体现,没有形成债权债务,我希望在离婚中写一些借条给我父母,只要做到公平就可以了,请问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让她也负担一些过去的生活费用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先让你了解以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你们的债务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购房贷款,装修贷款,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如果是涉及第三人的债务,比如向亲朋好友的借款,一方不予认可的,离婚案件不处理涉及案外人权利的问题,要求案外人即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比如起诉你们夫妻要求共同归还等。律师
那么即便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夫妻承担债务,最终夫妻之间也要有个债务的分配,是夫妻共同承担,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看夫妻共同负债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律师
现在你认为用于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和抚养子女产生了债务,根据你父母和你之间的经济往来,沈律师认为你父母和你姐姐自愿负担一些你们夫妻双方的费用,是一种“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比如邀请参加聚会,顺路搭车等。并不是一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而没有真实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很难举证,也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换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你写些借条给你父母,你父母起诉要求归还债务,只要你配偶不认可这些借条的,法官也不会判决你的配偶承担。
按我的诉讼经验,结果会有两个:第一驳回你父母的起诉,认为债权债务不存在,第二种判决可能,认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你一人归还债务。否则有一个归缪法,即你写多少借条给你父母,你父母胜诉,你通过这种方式获利的,你妻子同样可以如法炮制。在婚姻中没有亏和赚的说法,只有付出多和付出少的做法,以及对付出和获得的理解问题。就你而言,你父母照顾你们一家三口,你妻子反而认为是老人横加干涉自己的生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