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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型房地产赠与无效

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把房地产无偿赠与给他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其不能实现。那么债务人办理了公证手续后赠与给他人的房地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一般来说经过公证后的赠与是不能被撤销的,但如果这种赠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沈洁律师认为其理由如下:律师

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恶意串通,受赠人明知赠与人赠与财产是为了逃避履行债务的,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避债的行为是无效的,即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也可以被撤销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赠与人和受赠人连带承担。

如果受赠人是不知情的。沈洁律师在本站其他的法律文章中提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如果房屋已经变更了产权,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房屋出卖方)以卖房款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保全未支付的卖房款。但是在房地产无偿赠与中即使受赠人是不知情的,也不能适用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沈律师解释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确定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保证社会交易的稳定性,毕竟买受人付出了对价,如果轻易确认房产买卖无效,对买受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在房产赠与中,受赠人是无偿获得赠与房地产,没有付出对价,相比之下,法律就要保护无辜的债权人,然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债务人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都可以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律师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毕竟会妨碍交易安全,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沈洁律师提醒债权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不知情的,自债务人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能再撤销房产赠与。

在实践中本网站遇到有些债权人对债务人抱有希望,在债务人的再三承诺下多次延缓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导致诉讼时效超过,不能撤销该赠与行为。撤销权比一般的2年诉讼时效要短,必须抓紧时间,果断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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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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