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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庭审中前夫自担债务,没有写入法院调解书是否有效

张某是张男的父亲,施女和张男是夫妻,在数年前施女向公公张某借款30万元,用途为购置住房。施女向公公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一年前施女和张男婚姻关系解体,张某作为出借人起诉施女和张男归还借款。律师

施女称原夫妻双方的确向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用于家庭购房,之后夫妻间感情不和,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财产约定,具明夫妻分居之前的共同债务为借男方父亲30万元购房款,但夫妻双方有30万元理财产品,三个月后到期,用于归还该笔债务,之后收回借据。

三个月后双方在法院诉讼离婚,离婚过程中,张男表示借款由其独自偿还,出借人张某称不知道儿子夫妻间的约定。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调解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未做处理。张某称儿子离婚后知道这个做法,自己不同意,故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债务。律师

施女认为在调解离婚时,对债务的偿还已经做出约定,由张男独自清偿,施女不承担偿还义务。但是法院对这种说法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这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哪怕债权人事后知道夫妻间的约定,但只要借款时债权人不知道夫妻间约定的,仍由两夫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就是问题所在,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一部分男方对“小”数额的金钱较为大大咧咧,一下子就豁免了配偶的义务或者在财产分割时做了让步。而事后家中父母或者其他长辈又不同意,甚至有些人在数年后生意失败或者另娶妻子之后,就会“想起来”还有一笔钱可以分割,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拿回来。比如本案件的张男和张某系父子关系,张某告自己儿子和前儿媳,醉翁之意不在儿子,而是让前儿媳“吐”出多拿到的财产。律师

对于这种情况,前儿媳施某之类的,如果双方最后能够协议或者协商一致离婚的,应当注意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具明债务的承担方式,不能遗漏,不能因为对方在庭审中或者平时说过同意一人承担债务,而疏忽大意。这样对方即便“左手告右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获得胜诉,自己也可以通过追究前配偶的责任,追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的施女可以凭庭审笔录中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承担了对公公的债务后,追索前夫张男,要求追偿,达到利益的平衡。之所以张男敢于让自己的父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沈洁律师推测有三种可能:第一,对法律的无知,认为女方没有追索的权利。第二,男方名下已经无财产可执行,通过让女方承担债务,来获得利益。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明智,女方对男方的追索权在法院判决后成为一笔无法抵赖的债权,只要一有财产就可以执行,长时间不履行债务,将要承担双倍贷款利息。第三,男方忽视了庭审中自担债务的事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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