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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上丈夫代替妻子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

张女士的丈夫是一名生意人,为了做生意,他为朋友担保了一笔200万的债务,现在朋友因手头短缺无法归还,债权人已在外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张女士的丈夫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女士获悉后非常担心,这些莫名其妙的债务是否会影响她的生活。律师

闻悉张女士的困惑,沈洁律师认为张女士丈夫在婚后替人担保,虽然代替她在担保书上签字,但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产生担保效力,张女士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没有把张女士列入承担义务的人员。依《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自然人担保人要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责任,并以自己所有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包括与别人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中的夫妻一方,只是夫妻关系共同体,而在对外担保关系中,夫妻均应为独立主体。一方不能代替另外一方做出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在刘女士丈夫和他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刘女士不知情,也没有能够到场,债权人也没有看到刘女士出具的担保,不能认定张女士愿意参与担保意思表示。律师

张女士问由于双方是夫妻,债权人能否认为她丈夫有权代表自己签字,沈洁律师认为债权人提到的是表见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律师

基于夫妻关系信赖,依《婚姻法》相关规定,信赖夫妻关系共同体,即信赖夫妻一方基于共同财产而代理另一方行为,但不能认为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债权人基于对她丈夫与张女士夫妻关系信赖而相信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本案中,夫妻中被代替签字一方无法证明其追认意思表示,故应认为丈夫代签张女士署名担保行为不能生效,依《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规定,不产生担保效力,张女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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