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和汪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感情一般,汪女士认为丈夫只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每月有个数千元的工资收入,双方就能好好生活。
但钟先生认为靠工资那点收入,不足以能让他们家过上大富大贵的生活。于是他听说投资一项外地的股权,就能够成本翻翻。于是他就到处借钱,从亲戚、好友、以前的同事等人处共计借来两百多万。写借条的时候,他特地将借款用途写在了借条上,即借款用于股权投资。殊不知,正是这句看起来多余的话,让他的妻子免于承担责任。
在借款后,因外地的企业迟迟没有能够上市,借款过了许久,也无法归还。其中一名好友借了七十万给钟先生,并且称如果一个月内钟先生还不还款的,他就要起诉到法院。但钟先生本人名下并没有什么财产,既没有房产,也没有车辆,更没有存款,连工作也么有。而妻子汪女士名下有一套拆迁分得的住房,还有一些拆迁安置款。
考虑到起诉钟先生虽然官司会打赢,但最终可能无法执行到任何财产,借款人想把他的妻子一起加为被告,这样到时候执行债务,那么她名下的两套动迁房和几十万的动迁安置款就能够偿还债务。在看过了钟先生出具的借条后,沈洁律师认为借条上已经清晰地说明了借款用于投资股权,而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律师
这份借款已经清楚无比说明了这些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笔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这些借款并非用于归还两人拥有的房贷,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且借款的金额比较大,在借款时其妻子并不知情。故而这些借款的金额巨大,炒股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在事后借款人的妻子对债务又不予追认,出借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巨额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根据出借人的描述,在借款时对方的妻子并没有出现,借条上的签字是借款人的签名,他的妻子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见过出借人本人,对方现在也不认可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和丈夫一起共同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