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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炒股答应保底,配偶是否承担责任

潘男有两个同学在证券交易所,久而久之,他也学会了一些炒股。2015年开支他在外以职业炒股人的身份拉拢他人投资。期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老汪,老汪同意出资给潘男做股票,出资金额为20万元,一开始三个月潘男很顺利地赚到而来五六万元。老汪一看潘男的技术不错,又追加了30万元给他,经过一番操作,净赚三万元。律师

后老汪有一笔存款到期,共计100万元,想交给潘男操作,因为数字巨大,他和潘男写下了一份协议,如果炒股赚钱,潘男可分得一半的利益,如果炒股亏损,老汪愿承担50%的损失,其余50%的损失由潘男承担。后潘男遇到了2015年的股灾,损失惨重,共计亏损40多万元。扣除之前的赢利,亏损30多万元。

在2016年年中双方停止了何做,潘男将剩余资金归还给了老汪,但对于损失的承担,双方一直没有定论,来来回回几次交谈都没有结论。在2017年年底,老汪提出潘男承担25万元的损失,扣除之前赚的9万元,他只要付给自己16万元就可以了,但潘男仍表示自己去炒股没有上班,没有资金可以归还老汪。律师

2015年潘男还做了一件事,他和自己的同学李小姐结婚了,最近李小姐才获悉自己的丈夫替人炒股,不仅不赚钱,还需要赔偿他人16万元。潘男像霜打的茄子一样,一时间根本筹集不到这么一大笔钱来补足客户老汪的亏损,自己前期投进去的钱也全部亏损,而妻子李小姐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没有正当职业,结婚时丈夫在某公司上班,任财务管理,但结婚后他专职炒股,辞了工作也没有告诉自己。她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老汪和丈夫的理财合同,也没有享受过丈夫之前分得的利益。认为债务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由自己分担,也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律师

从委托理财协议的签订看,虽签订时间在潘男与李小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是均系潘男一人参与、一人签字确认,并无李小姐的签字认可,且李小姐事后亦不予追认。从委托理财协议的内容看,潘男的债务源于对证券投资本金的安全保证承诺,该条款通常被称为“保底条款”。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理财合同有保底条款的,属于合法的,但潘男对“保底条款”的承诺,实际上将高风险转化成配偶一方对委托方的保证,损害了妻子的权益。

一些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保本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性质,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H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但对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却是有效的。所以潘男需要为“保底条款”买单。律师

证券投资损益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签订“保底条款”,事实上将高风险转嫁于受托方,受托人对“保底条款”的承诺如因婚姻法律关系发生牵连,实质转化成配偶一方对委托方的保证,如果发生风险会导致直接损害妻子的利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配偶不能当然也负有该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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