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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方对外担保引发的责任,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离婚法律咨询:车某开设一家美容休闲中心,装修期间因资金短缺,向好友张某借款,张某称没有钱可以出借,车某随提出让张某用自家的房屋抵押担保。张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担保书出具后并没有办理房地抵押登记。车某开张后三个月没有营利,拖欠部分装修款和员工工资后失踪。装修公司起诉车某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后张某没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在执行中将张妻加为被执行人。律师

新婚不久的张妻一边起诉张某离婚,一方面非常担心自己会为张某的担保责任“买单”。委托我所律师办理此案件,我们提出了执行异议。

张妻和张某之间的关系系夫妻,他们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不论夫妻关系是否解除,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即便夫妻关系不解除(不离婚)配偶另一方也无需为此负责。律师

在本案件中张妻和张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在家庭事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密切不可分,但夫妻毕竟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家庭事务之外他们仍可以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婚姻无关的个人活动,比如说赡养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抚养没有抚养义务的人,也可以对外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在对外负债中,除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产生的债务,一般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为个人债务,比如用信用卡购置大量个人奢侈品所负担的债务。在本案中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张某对外提供人的担保,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作出的,张妻不认可这种担保责任,应属于其个人债务。律师

沈洁解读担保:所谓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有诸如房产抵押之类,人的担保,就是用担保人的名义、地位、信用等,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一般或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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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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