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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开店经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法律咨询:章某在2007年购入股票,随着股市的走牛,他的资产日益升值,2008年年初,他游说朋友李某和李某的岳父周某投资,共同炒股,但李某的岳父考虑到股市风险,只愿意领取固定的回报,不愿意承担风险,双方约定,炒股收益每年按照本金的25%支付,周某不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律师

章某的妻子明知丈夫对外筹措资金炒股,由于前期有不错的收益,也没有表示反对,到了2008年年中,股市急转直下,章某投资的股票一再跳水,为此他要求延长投资期限,直到2010年年底,眼看脱不下去了,章某要求妻子出售婚后住房还债。章妻拒绝归还债务,认为这是章某的个人债务,和自己无关,并且提出离婚。

案件分析:章某和李某,周某签订的投资协议,具有亏损不承担,仅享受分红的特点,属于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在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律师

章某投资股市,虽然取得的收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继续投入股市,后来又问李某等人借款炒股,但章妻自始自终对投资是知情的,既没有进行阻拦和反对,也没有和借款人(投资人)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在夫妻共同的生活中产生的,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中典型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章某无业,专业从事炒股,他的炒股行为也属于婚后从事的经营活动,他借款炒股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律师

由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范围较小,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

如果章妻反对章某从事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实在无法阻止的,要和债权人约定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免得引起种种后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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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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