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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财产留给前妻,债务留给自己

协议离婚案例三:老刘在外做工程承包生意,妻子郑女士去年年底和他离婚。双方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归还。老刘因欠案外人的借款,被起诉到法院,他承认了债务,但是提出这笔债务离婚中约定由他负责归还,他不愿意再惊动前妻。债权人认为老刘借债承包工程,取得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他将财产的大部分留给了前妻,债权人认为是有意规避债务,双方系假离婚,要求其前妻也承担还款责任。律师

由于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已存在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故离婚协议书所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务不符合事实,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双方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应该履行共同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仅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而夫妻内部在离婚时可以各半予以分担或者由一方承担。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外债,则由经手人各自承担。”表明双方已明确无共同的债权,即使存在债权,既然债务由经手人各自承担,同理债权也应由经手人各自享有。一方举债用于其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另一方作为配偶分享经营收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律师

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其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另一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至于配偶内部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并不重要,双方离婚且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明显不利于债权人,这份约定只能约束夫妻之间,对债权人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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