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女、黄男登记结婚,两人属于再婚,婚后刘女发现黄男有赌博的习惯,他在婚后一年期间多次往返澳门和柬埔寨参与赌博。黄男在外借款,不知情的刘女遇到债主上门讨债,当然黄男有时候也能赌赢,归还借款。刘女多次规劝都无果,她萌生了要离婚的想法。黄男表示,虽然自己赌博,但没有大输过,偶尔有时候输了也可以扳回来,目前赌博还有盈余约二三十万,让刘女不用发愁着急。律师
虽然丈夫表示现在没有巨额的外债,但刘女还是无法安心,她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夫妻之间对外债务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举债,债权人未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系个人债务,非共同债务。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第一是夫妻双方是否因共同生活对外负债,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债权人未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系个人债务。刘女可以对丈夫的这些外债放心,这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男方的个人外债。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权产生一方负债,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大额举债并非当然属家事代理权范畴。《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即离婚后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举债为共同债务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现这些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属个人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律师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里面谈到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推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应提供反驳证据推翻该推定。非举债方举证证明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就视为个人债务。
债权人在出借大额借款时,处于优势地位,风险控制能力更强,他可以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如果债权人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由其承担相应风险,更为公平合理。债权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现在刘女已经和丈夫黄男分居,虽然还没有来得及起诉离婚,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将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目的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已经不一起共同生活,黄男的债务更加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了避免纠纷,沈律师建议刘女尽早提起离婚诉讼,和对方撇清关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