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你好!我和我丈夫去年已经离婚了,离婚后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这几天突然有个自称我前夫朋友的人拿着我前夫写给他的欠条来找我,说我前夫和他签了买卖合同,提走了货,我前夫欠了他一笔剩余的货款后,现在也找不到我的前夫了,希望由我来偿还这笔钱,不然就要起诉我。但是,当时协议离婚的时候,我和我前夫在协议上已经写明双方对外已无债权债务。请问,我还要支付这笔钱吗?律师
对于上述的咨询,我们确定几个关键焦点。第一,买卖合同何时签订的;第二,支付价款的方式是什么。
之所以确定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在于区分此笔拖欠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该份买卖合同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那么即便夫妻离婚,任何一方仍然需要对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明确约定由买受人个人负责清偿货款,也就是合同中约定由妻子或者丈夫个人清偿货款;二是买受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规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卖人知道该约定的,也就是出卖方知道夫妻是财产分别制的。律师
因此,如果王小姐的前夫在他们离婚后签订的买卖合同,则王小姐无需支付此笔余款,因为属于其前夫的个人债务;如果王小姐的前夫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就算王小姐对此并不知情,王小姐仍然需要偿还该笔款项。
至于协议离婚中所写“双方对外没有债权债务”的约定,属于离婚夫妻内部的约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王小姐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免除自身的清偿责任。律师
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追偿权,就是说“一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王小姐在支付该笔款项后,仍然有权向前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