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摄影爱好者,家中有各类摄像器材,有的比较贵重。赵某和妻子经历了一起短暂的婚姻,双方最终以不欢告终。赵某认为花了很多结婚费用和彩礼,包括追求女方时的开支,婚姻却很快告终,心理很不平衡。经常短信威胁女方“我有不少外债,你等着背。”不久前妻黄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债权人诉称赵某向自己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要求赵某和黄某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出具借条一张,由赵某书写,借款22万元。律师
黄某辩称这笔债务是赵某串通“兄弟”伪造的,对债务事实不予认可。法官让双方补充证据,准备再次开庭。此时黄妻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她查阅了相关规定,对案件的结果表示了担忧原告补充了一份证据,其经营的照相器材店的出库单、店员高某的证词,老板吩咐将照相器材送到客户家中、改称这笔借款其实就是货款,是被告赵某无法支付时出具的。对此我们的律师提出22万元的照相器材是非常贵重的,普通的家庭生活并不需要如此贵重的器材,显然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赵某个人消费引起的债务。
被告赵某认可买照相器材时没有带钱,向器材店赊账消费,之后向器材店老板借款付器材,引发的债务。他购买器材是用于为他人拍摄结婚现场录像,但有一次吃饭,器材遗忘在摩托车上取下,被他人盗走。赵某认为丢了就无法找回,故而没有报警。经询问赵某有一份全日制的工作,询问其服务过的客户名单,其称刚打算做婚庆摄影就把器材搞丢了,故而一笔也没有做成。律师
律师认为赵某不能证明照相器材是用于经营婚庆摄影业务,债权人在销售照相器材的时候,没有让赵某当场付费就把贵重的器材带走,和通常的买卖有异。赵某常在这家店购买器材,但从未买过如此贵重的器材,器材店的老板知晓赵某仅是发烧友,并不是经营婚纱摄影的,故而在购买时清楚赵某属于个人消费,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器材店出示了出库单,却没有相应的销售发票和进货凭证。故而主张这笔债务不存在,即便存在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赵某购置贵重摄影器材,仅为个人爱好,其有全日制工作,既没有婚庆的客户,赚取过收入,所以行程的债务,不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需要,不属于《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范畴,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某和器材店的说法自相矛盾,与通常交易习惯有明显的不同,故而驳回了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判决由赵某一人承担购买摄影器材的借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