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你好!我与前夫于今年的7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写明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是,我前夫在今年的5月开车撞了人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9级伤残,现在我的前夫于9月出国了,但是出国前我的前夫并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反而跟对方说“前妻分了很多财产,并且撞你的时候我还是在结婚的,你可以问我前妻要求赔偿。”现在,对方的家属来找我协商赔偿事宜,请问这个有法律依据吗?律师
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原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按照老百姓们的通常理解,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指的应当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很容易忽略其他的“债”。
在法律概念里,“债”不仅包括民间借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因此,基于上述的法律关系,结合本案的一些因素。律师认为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之债,在一定的前提下,应当由原夫妻共同承担。律师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海高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也写明“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参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及指导意见,律师认为,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侵权之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原夫妻一方自身的过错,且另一方不知情,夫妻共同生活亦未受益于该过错,则该侵权之债应当视为个人债务。
反之,如本案中,丈夫开车时,妻子坐在身旁,因急于赶路,妻子怂恿丈夫闯红灯或者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则妻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义务偿还此笔债务。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离婚协议中写明,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是离婚协议是原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