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外做生意,向他人出具欠条,欠他人货款40万元。程某的债权人起诉程某,审理过程中追加程妻为被告,称该笔借款是程某所欠的货款,发生债务的时候,程某和程某前妻还是夫妻关系,故而要求共同归还。程某当庭认可全部债务,程妻辩称,双方当时出于分居,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这名债权人是程某的朋友,是和程某一起侵吞夫妻财产的。法院判决程某和程妻共同归还债务,程妻上诉被驳回。执行过程中程妻在银行中的15万元理财产品和12万元存款及5万元股票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妻非常着急,问如何追讨损失。律师
经查程某欠货款40万元的确比较蹊跷,程某虽然做南北杂货生意,但进货量一般为三四万元,40万的货物确是没有地方存放,另外货物销售后的货款也不见踪影。程某的债权人提出诉讼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提供的财产线索都是程妻的财产。为此沈律师建议程某的前妻向程某提出诉讼,追索承担的债务。
程某前妻非常犹豫,她认为既然法院在债务纠纷中判决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自己能否另案要求前夫赔偿呢?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原则上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了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前知道该约定的,并仅仅和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为个人债务。主张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必须举证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律师
第二,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约定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如果不是这两种情况的,法院都会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这种判决上的认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对内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承担如何负担,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同样的离婚案件判决一方承担债务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追索。
程某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巨债务,此时程某和妻子程妻已经分居,这节事实双方均在其他诉讼中予以认可,显然程妻不可能共享程某做生意带来的利益,也没有合意和程某一起举债的意思表示。分居期间程某必须举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家庭)共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比如用该款归还了贷款,买到了货物,如果夫妻或者家庭共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那么即便是一方举债,也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举债办理婚宴,举债归还夫妻双方的房贷,举债为夫妻双方的子女治病或者读书等等。律师
现在程某对外负债40万,既无法说出购入货物的下落,又没有提供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那么在夫妻债务分担上认为由程某一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