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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指哪些范围

张女士的丈夫是一名自由撰稿人,时不时从一些报社、杂志及网站获得稿费,张女士结婚后在家无业,没有参与工作也不清楚丈夫的收入来源。由于两人经常在家,接触时间较多,发生家庭矛盾的机会也增加了,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两人都同意离婚。律师

两人结婚时间不长,对财产分割没有争议。但张的丈夫提出自己有很多稿酬没有支付税收,稿酬被两人在结婚后用完。张女士不同意负担丈夫的个人所得税,她认为这是丈夫应当缴纳的,是他的个人债务,与己无关。

张女士的丈夫认为,自己在婚后取得了两笔较高金额的稿酬,根据税务法律规定,自己应当缴纳偶得性收入的税收,相当于收入的20%,这些稿酬用于新婚境外旅游、购置衣物和皮包、给张女士的父母购置奢侈品、外出吃饭和娱乐、以及日常生活等。故而要求张女士共同承担负担的债务,即未缴的税款。律师

案例二:周先生从事股票交易咨询工作,他为客户炒股不甚失手亏损,由于他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客户协商后,周先生赔偿客户20万元损失,由于他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他和客户签订了赔偿协议,以他婚后购买的房屋做抵押进行担保,但是遭到了妻子王某的反对,王某认为这是周先生自己做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的,故而不能拿来为周先生的个人债务进行担保。

上述两个案件中两名女性的观点均是错误的。夫妻共同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或者从事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负担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负担的债务,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欠付的税款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在两个案件中两名妻子都以这是你经营的或者丈夫一人从事的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包括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取得的利益归家庭共有或者使用的情况。

对此《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民通意见出台的日期较早,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投资和经营方式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夫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也较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需为公司承担债务,但现实中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持续经营为公司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公司股东的分红是公司家庭的主要收入,网民认为这种情况也可以参考上文来处理。律师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导致负债的,其经营收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问是谁借的,是以谁的名义欠的,也不问夫妻另外一方是否在债务文书上签名。只要是因共同经营导致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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