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因家庭纠纷和丈夫关系不和,两人关系最差时互不理睬,林女士还从家里搬了出去。但是不久后,她就听说她的丈夫在外举债,购买了一些理财产品,而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明确,以及几年来不少理财公司暴雷,使得这种投资风险巨大。过了两三年前夫购买的理财公司也暴雷了,血本无归,只拿到15%的投资本金。而此时林女士已经和丈夫离婚了,她不断接到电话,债权人称她丈夫的借款要她共同归还。林女士算了算,丈夫对外一共借了约六十万元。林女士算算,如果自己承担一半,也要三十万元,她觉得无力负担。律师
随着讨债人的电话催讨,林女士终于按捺不住,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询问这些债务她是否需要负担。沈洁律师认为这些债务的形成时间都是夫妻关系恶化分居期间。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紧密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和朋友关系。债权人都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林女士丈夫的借款用途来看,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抚养子女,不属于必须的开支。借条也是他一人签署,出借人都是他的亲戚和朋友等。显然这笔债务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在还债不能时,其提供妻子的电话给债权人,具有一定恶意。为了避免再次骚扰,林女士可以更换手机号码获得清净。律师
要看一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的,需要审查夫妻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双方共同借款,不论是否共同使用,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二是看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比如借款共同购房,共同购车的,用于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的。三是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如是一方的亲友,借款后,配偶不承认的,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