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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银行贷款能否约定为一方债务

辛女士和丈夫结婚六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一开始公婆怪罪辛女士不孕不育,导致夫妻关系非常恶化。后来经医院检查,不孕不育的原因在于男方,对此愤怒的辛女士坚决要求离婚。两人在结婚后曾近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60万元,欠下贷款150万元,现已经归还了50万元银行贷款。丈夫也同意离婚,但两人对房屋如何分割有不用的意见。律师

辛女士认为房屋目前的总价减去贷款生育金额,为房屋的实际价值,应该一人一半。其丈夫认为房屋归自己所有,辛女士可以获得房屋购买价格的一半和还贷的一半。辛女士认为房屋增值了不少,如果按丈夫的分割方案,自己也要房屋产权,丈夫可以拿着购房款的一半和还贷金额的一半走人。两人为此争执不下,辛女士在小姐妹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获得一半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该支付给对方相应的对家,对于还在按揭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当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管是为了有更好的居住环境还是用于投资,从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至于双方为购买房屋共同向银行办理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社会干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律师

本案中双方为购房向银行办理了贷款,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可以约定一方清偿,但如果一方无力支付时,另一方只能代为支付,当然支付后可以向对方追偿。沈律师认为辛女士提出的分割方案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其丈夫提出的分割方案没有考虑房屋的升值部分,属于不太合理,在2015年,2016年房屋有一波行情,涨幅非常厉害,有些房子甚至翻了一倍。如果这些收益不考虑支付给妻子,其是不会同意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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