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和李先生原本是同事,李先生曾十多次以家里有急用,突发有急事为由,向孙先生借款三十多万元,借款一段时间后,应孙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上面还写明当年年底归还,并一并归还一万元利息。后来李先生归还了五万元就不再归还,在之后他就离职了。因无法催讨,孙先生来到李先生家中,找到李先生的妻子周女士,说明了来意,并要求还款。律师
周女士表示非常惊讶,她和李先生之前虽然是夫妻,但双方关系并不好,不久前已经离婚了。虽然借条出具的时候双方还没有离婚,但两人已经分居多时,李先生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自己对前夫的借款并不知情。孙先生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上门,但周女士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现在前夫已经人间蒸发,周女士称听前配偶说过向同事借了十多万元,表示愿意归还其中的六万元,其他的,她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归还。
孙先生认为同事突然人间蒸发,但借款是对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要求配偶周女士也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和周女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借款人在借款前已经和配偶分居,而且借款是直接打给借款人的,借款人的配偶并不之前。借款后,借款人夫妻并没有共同生活,其妻子也不知道大部分的借款事实。当时借款人李先生虽然和周女士还有婚姻关系,但两人的分居事实已经在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书内予以确认,借款发生时借款人李先生已经离家出走,虽然两人有夫妻之名,但并没有共同生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现在周女士表示愿意归还其中的六万元,沈律师建议出借人孙先生赶紧接受。
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周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笔借款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依据,现在妻子周女士愿意承担六万元的借款,出借人孙先生不妨感觉和对方写下协议,其余借款可以向其同事索讨,如果不归还,还可以起诉到法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