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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抚养外甥,借债度日是否要夫妻共同归还

郑女士结婚已经十几年了,夫妻双方经济条件也不算太好,但也没有外债,归还了贷款和支付了子女读书费用后已经所剩无几。郑女士有个弟弟,她的弟弟因交通事故病亡,且因为肇事方逃逸至今没有抓获,故而郑女士需要市场补贴外甥一些补贴。律师

时间久了郑女士的丈夫心生不满,他认为钱弟媳并非经济情况紧张,而是非常会哭诉,她每月的收入1万多元,又没有房贷,完全够养家糊口,自己太太是被骗了,如果真的要帮侄儿忙,那也应该帮孩子存点款,而不是直接每月把钱给对方。

夫妻两人的关系危在旦夕,郑女士丈夫断了他妻子的援助,郑女士学历不高,工资非常有限,她到律师事务所想自行一下,如果她在外借点贷款援助侄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借款,最终还是由丈夫承担?律师

沈洁律师建议郑女士丈夫的说法比较靠谱,让她仔细考虑后再为之,否则郑女士的婚姻也要亮起红灯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非百分之百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些是个人债务,比如赌博产生的债务,抚养或者赡养非直系亲属产生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也就是说郑女士如果借债养活侄儿,这是她的个人债务,由她个人负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比如本案中郑女士抚养外甥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根据律师的分析,郑女士也认为外甥母亲月收入一万多元,且无贷款要还,确实生活开支方面没有大的问题,她决定停止对外甥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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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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