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和妻子丘女士起诉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对财产分割也有一致的意见。但对于购房时,梁先生向父母和哥哥的几十万元借款,两人却有不一样的看法。梁先生认为父母和哥哥给自己的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而且相互之间还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律师
但妻子丘女士却不是这么认为的,她认为梁先生哥哥给弟弟的十五万元借款,是其哥哥在结婚时,其丈夫借给对方的款项,现在只不过是还了回来而已。而公婆给的五十万元,是公婆为了儿子结婚给的赞助。对此,她不同意归还公婆的五十万元借款,而对于男方哥哥的借款,她认为是还款,也不同意归还。
听了丘女士女士的法律自行,沈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最常见的是借钱购房,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当然还有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只要夫妻之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哪怕夫妻事前或事后都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只要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视为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视为共同债务。最后是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即便不具备上面的条件,也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生重病住院,为治病向亲友借款;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比如说夫或妻借款做生意,不论生意是盈是亏,获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其经营收入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债务是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拆给你换,只问其用途,不究其形式。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的父母患有重病住院治疗,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数额很巨大,为了治病对外借款;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比较少,常见的是子女患有儿童孤独症、重大疾病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是一些残疾子女,而不是上大学的成年子女;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说只有当老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才会对外借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 孩子女、外孩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孩子女、外孩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于取法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在沈律师办过的案件中,有为了出国留学对外借款的;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离婚后产生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的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然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了处理,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的;
3.离婚后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人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就本案而言,也许当时父母给与梁先生的确实是资助,而哥哥也有可能是归还当初的借款。但妻子丘女士没有当时梁先生借款给哥哥的相关证据,也没有父母资助购房的证据,所以这两笔所谓的借款,她需要和丈夫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