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与萧先生是一对夫妻,为了帮助自己的侄儿购买一辆高级轿车,萧先生开口向自己的同事借款三十五万。考虑到萧先生每月的有一万多的收入,再加上其妻子的收入,不出一年也能还清。同事就很爽气得答应了借款给萧先生。
同事同意借款后,萧先生从皮夹中顺手抽出一张新的银行卡,同事就将三十五万元的借款在单位电脑上汇款给了萧先生的妻子董女士。到了晚上下班时,同事随萧先生到他家去拿借条。萧先生在家出具借条时,妻子董女士也在场。但借条上只签了萧先生的名字,他的妻子并没有在借款人一栏签名。
收到款项后,妻子董女士将款项转账给了萧先生的侄儿。但天有阴晴圆缺,人有不测风云,萧先生有一次开车外出,不小心撞到了前车,人就直接昏迷了过去。后来他被警方送到了医院,康复后萧先生变得痴痴傻傻,没法正常上班工作。眼看借款马上到期了,同事非常着急,电话练习了萧先生的妻子董女士。董女士表示,借条不是她签名的,款项也不是她借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丈夫转借给了自己的亲戚。
董女士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看到萧先生现在变得痴痴傻傻,而他的妻子又不同意归还借款,同事着急了,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妻子董女士对这笔借款是知情的,而且时候还将借款汇给了丈夫的侄儿。洞女士对借款的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律师
沈律师认为董女士对这笔借款是知情的,而且借款汇入了董女士的账户。当丈夫萧先生向同事出具借条时,妻子也在现场,对汇如自己账户的款项是明知的,时候萧先生用她的银行卡将款项汇给自己的侄儿时,董女士也没有表示异议。
董女士的行为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这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所借。夫妻共同债务最好是共同在借条上作出签字,但如果借债时夫妻一方没有签字,但有证据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比如以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一般来说要看具体的案件,但有这种现象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