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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能和妻子顺利离婚,俞先生向自己的情人任小姐借款五十万元,付给妻子后,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原本俞先生和方女士是一堆恩爱的夫妻,但由于工作关系,两人分居两地,再好的感情也比不过空间的距离,渐渐地,俞先生和自己单位的任小姐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和任小姐在一起,他和妻子协商离婚。妻子提出结婚两年多时间内,流产了一次,遭受了身体的痛苦,另外当时为了支持丈夫在上海读书,花费了十多万元,后来为了让丈夫在上海找到工作,托人请客送礼也用去了五万多元。律师

听妻子说的在理,俞先生表示愿意支付给妻子方女士一笔补偿款,双方尽快离婚。但俞先生手头并没有余款,为了筹集这笔钱,他开口问女友借款,希望她能够帮忙想办法。为了能和俞先生成为长久夫妻,方女士爽快的答应了,不久后,通过一次银行转账,任小姐将这笔款项给了俞先生。而俞先生呢也写下了借款五十万元的借条,约定一年内归还,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等事项。

丢了感情又失去钱财的任小姐气愤交加,生了一场大病,病愈后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任小姐认为并非是自己建议前男友俞先生补偿前配偶,自己是借款给俞先生,既有付款的凭证,又有借条。她希望律师能帮忙起诉俞先生和他的前妻,由两人共同归还其余三十万元的借款。律师

停了任小姐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要求前男友和其前配偶共同归还,甚为不妥。沈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当时为了能名正言顺和婚外情女友在一起,男友决定借款,但其前妻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这笔借款属于男友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要其配偶承担。

借款给他人目的是帮助对方以给付欠款的方式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借款人对此用途也是明智的,要求男友的配偶共同还款显然不当。为了名正言顺和婚外女友在一起,向他人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而其配偶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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