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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婚后要共同归还吗

刘男和周小姐是一对恋人,刘男父母经商家境较为富裕,两人谈婚论嫁时,周小姐提出父母同住会不方便,不如在刘男父母家附近购买一套公寓。律师

刘男向父母索要房款,和周小姐一起看中了一套家附近的商品房。由于年底周小姐所在的银行工作很忙,无暇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而委托刘男办理,合同签订后周小姐才发现,购房合同上是四人名字,她不愿意接受。

由于开发商拒绝变更购房人,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产权归刘男和周小姐所有,刘男向父母写了一张借条,上面写到:周某某和刘某借刘某父母360万用于购房。周小姐认为双方还没有结婚,拒绝签字。

同日,四人签订的产权协议约定:“房产为周某某和刘某共有,周某父母退出产权人。”律师

刘某父母把房款汇到开发商账户,同日又到某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公证,约定刘某是借款人,刘某父母是出借人。利息按每年10%计算,按月还款三万元。但至纠纷发生小夫妻两人一分没有归还。

结婚后仅仅半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吵架,起因是刘某又结交了新的女友,关系暧昧。周小姐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房产归刘某所有。双方调解离婚后,刘某父母起诉要求刘某和周某共同承担购房借款360万元和相关利息。律师

法院判决两人向周某父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周小姐一下就懵了,她原本认为360万的房子,现双方认可价值为370万,自己可以获得185万元的折价款,但是确要和前夫共同承担360万的债务,平均到每人就是180万,现在还要承担利息,虽然周某父母放弃了一部分利息,将利息数额从18万元减少到10万元,正好充抵了所有的房屋折价款。这种做法让周小姐非常“胸闷”,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明明是一人签字的借条为何要夫妻两人归还?她找到我们,希望案件能够“起死回生”,办理二审获得改判。律师

看到周小姐的一审判决书,沈洁认为虽然借条是周某一人签字,周某父母有汇款的凭证,借款当日即做了公证,虽然借款人和出借人有密切的亲属关系,但这笔债务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借条虽然没有周小姐本人的签名,但她丈夫婚前的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房屋,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尽管周小姐没有签名借款,此时这笔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小姐要承担连带偿责任。

实际上周小姐在购房中没有付出过任何经济代价,她所付出的是她自己认为的“情感代价”,还有从未婚到二婚的身份变动代价,但感情和道德领域的纠葛毕竟和夫妻财产范畴是两件事情。对于恋爱和感情可能是含情脉脉的,但对于夫妻财产和债务是非常现实和客观的,企图从婚姻中获得巨额经济利益的,毕竟不是正确的爱财之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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