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系被告一的母亲,被告二的前婆婆,被告一系原告儿子和原告的原儿媳。王某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35,888元。律师
王某的儿子和儿媳在09年为了购买某套住房向其借款375,888元,之后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借款,至今还有235,888元没有归还。儿子曾经出具借条一份,“因买房借父母现金贰拾万圆整。”
王某儿子和儿媳在06年结婚,11年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两人协议这套房屋及马自达汽车归女匪所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归男方所有,其它财产已分割完毕,共同债务10万元,双方各承担50%。离婚后该公司的股权份额还没有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一王某儿子称王某说的是事实,现在房屋归前妻所有,故而剩余借款由前妻负责归还。律师
被告二王某的前儿媳称购买住房时,原告的确有过出资,金额约为十几万,不过不是借的,而是原告自愿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借条是前夫一人签名,自己没有签字,故而不同意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原告称借款235,888元,其中另外的35,888元,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两名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协议离婚时,双方分割了共同财产,但没有就这笔20万元的借款进行约定。
故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两名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分别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