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从事私人放贷业务,向洪某等人借款,再把借得的钱贷给其他借款人,赚取其中的利差。在某年的七八月期间,先后六次向洪某借款90万元,后无法及时归还。洪某起诉王某和其配偶沈某共同归还借款。律师
在七月份,王某向胡某分四次借款,金额为2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均约定在当年年底归还。其中一张13万元的借条,王某和沈某均签字。沈某称当时丈夫无力归还借款,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要求她去写借条才可以暂缓支付期限。
王某称自己和配偶已经在起诉前离婚,所借贷的金钱是自己一人的借款,前妻没有参与借款之事,借款与她无关。王某表示将向借款人催款来归还,不意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和逾期还款的罚息。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和配偶已经离婚的事实。
沈某称婚后知道丈夫在放贷,作为中间人借款,赚取一点点差价。其中一笔借款的13万元,其签字。是在胡某的办公室内签字的。夫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现在居住的松江房屋是自己和父亲用婚前共有的房屋置换的,王某没有出钱,故而对欠款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对于王某和沈某称债务是王某一人借款行为,和沈某无关,胡某表示不同意。律师
胡某主张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这几次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又要看另一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其中一次借款沈某知道王某向胡某借钱,并且在借据上签名,说明清楚借款的事实。王某认可前妻知道其从事民间放贷,并且陈述赚取的利息差额用于部分家里日常开销。沈某表示知道丈夫从事放贷活动,虽然只参与了一次借款,但知道丈夫的行为,也分享了利息差额的利益,故而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