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婚前恋人间的借款,婚后还有权要求配偶归还吗

【离婚法律咨询】胡女士和丈夫离婚后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久两人又同居在一起,胡女士的丈夫因为做生意向前妻借款,并立下了借款字据,考虑到离婚对子女会有一定的心理影响,胡女士和丈夫复婚,但婚后两人关系依旧不和,胡女士再次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归还所欠款项。律师

除了胡女士这样比较罕见的案例外,婚前热恋期间情侣间互相借款也属常见,有大额借款的时候也会有书面借据,在婚后夫妻感情不佳或者离婚时,往往想到要求对方归还,那么债权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

沈洁律师认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即使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夫妻,因为借款的事实发生婚前,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以欠款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归还。律师

有人认为夫妻结婚后,如果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有,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要夫妻一方向另外一方还款,等于是左口袋掏给右口袋。沈洁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沈洁认为:婚前借款不能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债务人也就是夫妻的一方向债权人即其配偶归还婚前欠款时,也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归还,而不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在这里不存在债的混同,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胡某夫妇复婚对外来看好象是一种财产关系的合并,但这种合并仅仅针对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财产而言的,所以胡女士有权要求其丈夫归还借款。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