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经人介绍相识金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金某对葛某有隐瞒行为,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葛某打了金某,自此双方分居。金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葛某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律师
此后双方关系并无好转,故葛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婚后购买的的基金归金某所有,金某补偿葛某32,500元;离婚后金某将户口迁出上海市黄浦区某室,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不需要法院处理。
金某同意与葛某离婚,双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不需要法院处理,但金某的户口也没有地方落户,因此不同意迁出户口。金某在婚后购买了65,000元的基金,但是以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的,因此不同意支付葛某补偿款。金某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葛某归还信用卡欠款32,000元,该款为葛某欠下的赌债,葛某应将上述款项返还金某。律师
金某在婚后通过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购买基金。双方确认金某在婚后购买的基金现市场价值为65,000元。
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金某在婚姻过程中,未能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以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葛某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金某主张其在婚后购买的基金是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故对金某主张不予认可,金某在婚后所购买的基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
金某主张为葛某归还信用卡欠款,因该还款行为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所涉款项已经花费,金某也并无证据证明该信用卡欠款用于归还葛某的赌债,因此对金某要求葛某返还3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至于葛某要求金某将户籍迁出上海市黄浦区某室,因葛某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故对葛某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综上,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葛某与金某离婚;金某名下基金归金某所有,金十日内支付葛某补偿款32,500元。(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