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Y与陈H离婚纠纷一案,杨Y诉称:婚后因陈H对杨Y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间产生矛盾,杨Y就此曾诉至法院要求与陈H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因故又对杨Y实施殴打,致杨Y受伤,杨Y于当天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律师
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双方离婚;杨Y在申银万国洛川东路营业部有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含A股、B股股票)及资金价值92311元,现在上海市闸北区汾西路房屋中的家具、家电价值30000元,要求分割;上海市闸北区平型关路房屋登记为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价值850000元,汾西路登记为双方及女儿陈乙共同共有,现尚欠陈H名下公积金贷款30000元未偿还,要求分割。
陈H称婚后杨Y曾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因陈H发现杨Y与异性男子不正当往来而产生矛盾,但未对杨Y实施家庭暴力,现陈H同意离婚。
对于杨Y名下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及杨Y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要求分割。对于现在上海市闸北区汾西路房屋中的家具、家电,认可其价值为30000元。对于上海市闸北区平型关路房屋,认可价值为850000元,但该房屋由陈H父母居住,并非夫妻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陈H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汾西路登记在双方及女儿陈乙名下,亦不同意予以分割。律师
杨Y报警并验伤,验伤结果为:头部、颈部、左上肢、胸背部、臀部软组织伤。
杨Y在中国银行账户余额为60500元。杨Y认为自2015年1月起陆续从上述账户中取款补贴给女儿陈乙,用于女儿陈乙购买沪牌及孕期的生活费用,现并无存款可以分割,陈H认为若女儿承认收到杨Y提取的上述款项,则不要求分割上述60500元,反之则要求按60500元予以分割,陈乙陈述拍中沪牌后,杨Y曾给付陈乙80000元用于支付沪牌费用,并曾补贴陈乙生活费用。律师
对于杨Y名下的存款,根据杨Y中国银行的账户明细及双方女儿陈乙的陈述,现在杨Y上述账户中的钱款已给付女儿陈乙,故上述账户中并无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分割,陈H就杨Y名下存款一节,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
对于平型关路房屋现登记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目前的居住使用状况,离婚后应归陈H所有,陈H给付杨Y房屋折价款为宜,至于房屋折价款的数额,将根据审理中双方对于房价的意见、产权份额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于汾西路房屋,因涉及案外人陈乙的利益,可另行主张。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杨Y与陈H离婚;二、杨Y在申银万国洛川东路营业部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归杨Y所有,杨Y应于二十日内一次给付陈H财产折价款46155.5元;三、汾西路房屋中的家具、家电归陈H所有,陈H应于二十日内一次给付杨Y财产折价款15000元;四、离婚后,平型关路房屋房屋产权归陈H所有,陈H应于二十日内一次给付杨Y房屋折价款425000元,陈H于上述房屋折价款付清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杨Y应尽配合义务,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杨Y与陈H分担。(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