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1996年6月,被告人王卫明搬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律师
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需要15天生效期),被告人王卫明来到原住所见被害人钱某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199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诉[19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1999)青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律师
“婚内强奸”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随着文明的进步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性暴力开始受到关注。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有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传统观点,不构成犯罪,只能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妥当行为。认为丈夫具有豁免权,并且有权力要求和妻子同居。如果判决丈夫构成强奸罪,从民俗到常理都说不过去。
观点二、在婚姻关系存续的特殊时期,如本案件处于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强奸罪。律师
观点三、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36条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条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主流说法,我们在离婚咨询中也不止一次的听到妻子有此类的反应,并且当事人表现出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在新的立法没有出现之前,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很大的争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