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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为何遏制不止

【离婚法律咨询】浙江的小英7年前和丈夫结婚,婚后不多久发现丈夫在外有外遇,小英经常挨打挨骂,但小英为了面子一直默默忍受,3个月前,在一次争执中,丈夫把她打成两根肋骨骨折,肾出血住院一月有余,而去年其丈夫将其达成一耳暂时性失聪,多处淤青。她委托当地律师以故意伤害罪进行控诉,结果公安机关以家庭内部纠纷不受理,法院又以无理由不立案。小英决定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以家庭暴力为理由,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坏赔偿。但令小英吃惊的是,法院认定了男方殴打小英的事实,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但是给予小英的精神损坏赔偿数额却很少。小英认为是当地代理律师的水平问题,特地赶赴上海,请教我所律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英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家庭暴力为何屡禁不止的原因:

第一,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部分男性有虐妻、殴妻的陋习,虽然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在发达城市已经少见,但在部分农村其遗毒仍然存在。小英的家庭原来位于农村,其丈夫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

第二,家庭经济地位决定了家庭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经济上依赖于施暴者,在经济依赖的同时,往往思想上也形成了依赖,在处理社会事务的事后,往往表现出缺乏主见,比如本案小英在遭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没有及时报案,没有去做司法鉴定。第一次的耳朵暂时性失聪后,她选择了家丑不可外扬,默默忍受,不愿声张。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更加变本加厉。律师

第三,受虐人往往希望维系家庭,他们向司法机关反应,只是希望对方接受教训,并没有想到要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也会想当然的认为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

第四,家庭暴力行为比较隐蔽,难以为外界知晓,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受害者苦于搜集不到证据,告诉无门。

第五,强调施暴者改正,根据我们多年的代理经验,反复施暴者根本很难,或者说不可能更改自己的行为,虽然有的人会真心悔过,也会发誓不会采取家庭暴力,但根据经验施暴者很快就会再次施加暴力,周而复始,我们认为这种施暴者已经有了心理疾患,建议受害人当机立断,立即离婚。律师

第六,来自立法和执法。立法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法院对于刑事自诉的案件,特别是家庭暴力引起的自诉案件,立案要求过高,甚至故意推诿,小英的案件,我们认为完全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而公安机关和法院都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是非常令人失望的,小英可以向高一级的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书面反应相关情况。很多司法人员本身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甚至有时候“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便不了了之,特别是暴力不够严重时连谈话笔录都不做,验伤单也不肯开具。在离婚案件中,尽管家庭暴力已经很严重了,但是只要对方道歉并且不同意离婚,民事法官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非得等到诉讼程序走两次甚至三次;刑事案件中,也会因为是自诉案件,不停的让当事人调解,并且轻判的多,缺乏威慑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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