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提出离婚,她用的理由是十年前丈夫曾今殴打过自己一次,导致其眼角膜受伤,眼球充血,被医生认为是很严重的眼部伤害。这次丈夫开玩笑提到刘女士的右眼有伤痕可见,其实就就是当年丈夫殴打的痕迹,刘女士勃然大怒,提出离婚。律师
而当年家庭暴力发生也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当时重病的婆婆需要人照顾,刘女士正好在家,她嫌婆婆唠叨,就推搡了老人一下,不料老人翻到在地,再也没有爬起来,后来就去世了。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丈夫勃然大怒,当时就打了她几下。
在外国,一些国家设置了离婚请求权的消失,比如瑞士民法规定自有诉讼权利的配偶知悉离婚原因之日起,逾6个月,无论何种情形,自发生通奸之日起,逾5年,因时效而消灭。秘鲁家庭法第252条规定,受害人在知道事实发生6个月以后,无权提出离婚诉请;在作为离婚依据的事实发生后超过5个月者,无权提出离婚诉请。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3条规定:“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6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请求离婚”。第1054条规定:“对于第1052条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5年者,不得请求离婚”。澳门民法典第1641条(诉权之失效)规定:“一、离婚请求权,自夫妻中受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可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起计3年后失效。二、上述之除斥期间应就每一事实分别计算;如属连续性之事实,则该期间仅自事实终止时起计。”律师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请求权消灭,所以刘女士确实是可以使用十年前丈夫殴打自己的事情来起诉离婚,当然判不判离婚是法官决定的,但她确实可以用这个理由起诉离婚。从各国的立法看,一般夫妻一方原谅,同意,离婚请求权过期,就不得再根据此离婚原因提出离婚。
比如本案件,家庭暴力发生在十年前,事隔多年,妻子刘女士也不再追究丈夫的暴力行为,而十年后,因一句玩笑话,她却要提出离婚。虽然沈律师认为她起诉离婚,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由于我国没有规定离婚请求权的消失,她倒是真的可以用十年前发生的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