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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三番五次打女友,构成家庭暴力

乔小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山东的一名男网友,两人非常谈得来。后来不顾父母的反对,她和男网友贺先生谈起了恋爱。但同居不久,她就发现了问题,对方居然是一名吸毒人员。原来在婚前他就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一年。后来在当地熟人中找不到女朋友,就通过上网聊天的方式结识了乔小姐。

没多久,乔小姐就觉得忍无可忍,提出了分手,谁知这一提分手,对方就暴力相向。有一天凌晨,对方在醉酒后,用滕架将乔小姐的后背打伤。后来乔小姐的父母闻讯,立即报警并将她送到了医院治疗。担心贺先生会进一步对自己的女儿进行伤害,乔父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该怎么办。

沈律师认为虽然两人还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但《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同居、离异、寄养等关系中的人员发生暴力的,也属于家庭暴力,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现在乔小姐从家中迁出,和男友共同租借了房屋居住,沈律师认为乔小姐应尽快收拾东西,搬回父母家居住。对方三四次的殴打行为已经造成了她后背、肩部、手臂多处皮肤淤青。为了不让男友我行我素,继续侵害人身安全,先分居是明智的选择。律师

在本案中女友乔小姐稍有微词,对方便会恶语相向,无理谩骂,最后几次还发展到拳脚相加,因此老年人已成为家暴的另一主要受害群体。由于家暴是静悄悄的犯罪,受害人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有些人没有报警,导致证据因时过境迁无法举证。乔小姐就是这样的人,疏于防范,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对方实施暴力的证据都已经丢失。如果能够及时报警,并保存家暴和伤害后果的证据,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受害人在到期前可以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到期后,再次申请,而且没有次数限制。可以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道防护墙,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从家暴的次数,家暴造成的损害后果,受伤程度,实施家暴的冬季来判断是否构成家暴。从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肢体从图,如果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可以认定构成了家庭暴力。

要举证家庭暴力,需要伤情照片、就诊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证据。即便受害人有所反抗的,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则不属于互殴。幸运的是,乔小姐并没有告诉对方自己父母的具体住址,所以在其离开后,对方并没有找到她,乔小姐也可以摆脱这一次的阴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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