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彭州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律师
被告人曾凡连,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仁义村6组。2005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德刚,四川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06)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凡连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3月2日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申请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建议后,在征得被告人曾凡连及辩护人同意后,于200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新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凡连及辩护人吴德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凡连与黄天述(男,本案被害人)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凡连与黄天述在其暂住地H桂花镇罗汉村5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曾凡连顺手抓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黄天述的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黄天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天述所受损伤系严重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脑组织严重挫裂、脑血肿导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曾凡连潜逃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躲藏,于2005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为,被告人曾凡连持械击打黄天述,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凡连的作案事实和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律师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凡连与被害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在被害人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持械击打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害人黄天述在发生言语争执中未对被告人曾凡连的人身构成威胁,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平时表现较好,亲属和村民联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虽然成立,但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律师
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所致以及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凡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