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丈夫,被告--妻子;
原被告双方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周岁。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自从被告隐瞒原多次夜不归宿,多次擅自拿走家中财物,双方产生矛盾。夫妻发生矛盾后,被告不是想办法挽回感情,而是到处散布谣言,诬原告有外遇,到原告的单位大吵大闹,给原告的名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使原告无颜继续工作,只能辞职。律师
被告除此之外,还经常采取暴力行为,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为此,200×年原告多次报警。200×年×月××日,被告砸坏居住地松江住所全部6扇窗户和门玻璃;后被告再次全部砸碎原告已经修复的玻璃窗,还用砖块将原告左眼眉部砸伤,缝合7针。报110都无法制止被告的疯狂举动。原告的人身安全随时遭受严重威胁,不得不支付大量费用雇佣私人保镖,在无法负担私人保镖的费用后,原告只能以东躲西藏来躲避被告的暴力行为。律师
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会对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诉请判决离婚。经上海某区法院审理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两张向父亲借款的借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筷子等物品,诉讼前一年原告把某区住处通过中介出售,得款××万元,出售房产未经过被告同意,原告愿意把售房款扣除一年在外租房的费用后和被告均半分割,对于银筷子等动产原告表示物品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多年,被告有伤害原告的行为,双方感情不能和好,判决离婚,原告向被告补偿售房折价款××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