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岸通婚的增加,两岸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冲突也体现出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区别:
在台湾婚后财产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律师
在中国大陆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提醒远嫁台湾的大陆新娘,在台湾如果没有书面的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并非象大陆一样可以取得夫或者妻婚后获得的财产。通俗点说,即便是嫁给一个比较富裕的台湾人,婚后无论多少年也不能取得在台湾人名下的财产,除非夫妻有书面约定。
如果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出现以下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改为婚后分别财产制,这些法定原因有:
1、夫妻任何一方应当给与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的;
2、任何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的资产总和不足支付总债务;
4、夫妻一方,对于他方原有财产管理不当,经他方请求改善而不改善的;律师
5、夫妻难于维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经达到六个月;
6、有其他重大可以变更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