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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诉讼离婚制度(呈请离婚)

在香港夫妻一方如想离婚的,无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可以向法庭呈请离婚,在中国大陆,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必须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律师

在香港呈请离婚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规定,双方婚后1年内是不可以呈请离婚的,除非证明呈请人如果不能离婚,她/他会“异常痛苦”(Exceptional Hardship),或者所婚姻另一方的人格是“异常败坏”(Exceptional Depravity)。这条规定体现在《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中,被称为“1年潜规则”。

沈洁律师注明: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离婚,可以判决离婚。

香港法律中的“异常败坏”和“异常痛苦”一般是指严重暴力、变态行为、性虐待、恐吓等。律师

即使有“异常败坏”和“异常痛苦”的情况,法庭在批准申请离婚前,也必须考虑(一)子女的利益,及(二)双方和解的可能性。

呈请离婚中原讼人(原告)必须证明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的5个事实:

事实一:婚姻一方曾与第三者通奸,呈请离婚者无法忍受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

事实二:婚姻一方的行为令一个合理的第三者不能冀望双方继续同住。

事实三: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居了连续1年;双方并同意离婚。律师

事实四: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连续分开超过最少2年。

事实五:婚姻一方在离婚申请前已连续遗弃了呈请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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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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