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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中的夫妻分居制度

首先沈洁律师说下中国的夫妻分居,分居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居,比如异地工作,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还有就是感情不和的分居,大陆的婚姻法对夫妻分居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在诉讼实务中分居就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互不承担照顾义务。表现为分开居住、分开吃喝、不经常联系,感情淡漠甚至没有。分居两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律师

在香港,分居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事实,夫妻分开居住,可以是通过法庭正式判令分居。一对不能共同生活的香港夫妻,需要分居1年甚至2年后才可以办理离婚。分居有三种:协议分居、裁判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和颁令分居。

协议分居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夫妻双方的分居协议,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都将被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分居协议。和中国大陆不同,大陆不太认可分居协议,有了协议还要有分居事实。律师

裁判分居是婚姻任何一方可根据婚姻条例的第11A(2)条所载之任何事实向法院申请裁判分居。

颁令分居是婚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分居及赡养费令条例》向法院申请分居(和其他)命令。

在香港只要分居后,夫妻间的很多权利义务就没有了,比如说婚姻一方不可指另一方遗弃;没有经过女方同意,男方不可强行与女方性发送关系,否则属于强奸,可以说香港分居后的婚内强奸是不豁免的,和大陆不同,大陆法律基本不认可婚内强奸的说法,只有在非常特殊的个例中才认可。律师

按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第15A(5)条,假如婚姻双方恢复共同生活6个月或6个月之内的,此同居期不会影响法庭的决定;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将不得计入婚姻双方分居期间内。这也和中国大陆不同,如果在大陆本土,分居应当是相对连续的,当然在分居中短时间的同居是可以忽视,但大陆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恢复同居多久系夫妻和好,沈洁律师的观点认为时间不能很长,肯定不能长达半年之久,否则法院会重新计算分居的时间起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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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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