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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探望权等方面的规定

香港婚姻法中对未成人的“管养权”是一个统称,包括了监护、照顾和控制和探视权。相当于国内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探望权。

1、监护(Custody)

父母(或监护人)在养育子女时的权利,当中包括为子女选择学校、宗教和医疗等等。类似于国内的监护权、以及抚养权中的一些权利。律师

2、照顾及控制(Care and control)

父母照顾子女日常生活、保护她/他们的权力,通常拥有这项权利的父母会和子女共同居住。类似于国内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抚养权。

3、探视权(Access)

婚姻破裂后,若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会同时拥有子女的监护权和照顾控制权,而失去权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视权,类似于国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的探望权。

探视权以和子女相处时间的长短分为两类:

(1)留宿权(Staying access)——拥有留宿权的一方,可以在平时和子女接触,甚至可以带子女回自己的居所留宿。相当于国内探望权中约定可以带未成年子女回家居住。

(2)探望权——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只可以在日间和子女接触。探望权可再细分为:律师

合理探视权(Reasonable access)——拥有合理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探望及接触子女。“合理的情况”就是指不扰乱或影响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业的情况。

规定探视权(Defined access)——拥有规定探望权的一方,只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有/没有第三者在场下)探望及接触子女。

除此之外,香港还有一些父母的权利,比大陆的法律更加细化,比如:

1、单一管养令(Sole Custody Order)

婚姻一方获得单一管养令后,她/他就会拥有母父的大部分权利。这是国内没有的权利

2、共同管养令(Joint Custody Order)

按“共同抚养令”,,虽然值得一方取得照顾控制权,但母父均会取得子女的监护权。类似于国内没有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

3、分权令(Split Order)

分权令颁发后,婚姻一方将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有照顾控制权。这命令旨在使婚姻双方都可参与影响子女成长的决定,但法庭甚少颁发这种命令。

4、监管令(Supervision Order)律师

“监管令”是把子女的管养权及监管分开的一种命令。法庭基于特殊情况,觉得应该由第三者监管有关子女,则法庭可将她/他(们)交给社会福利署署长监管。

5、限制子女离境令

为防止母或父带未成年子女离境,以阻止另一方和孩子接触。如果在国内诉讼中,发觉对方有可能携带未成年人出境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出入境边防发出限制出入境的协助文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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