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和何男原来都是广东地区的居民,因何男的大阿姨是香港居民且无子,他便去了香港,后作为妻子的江女也去了香港,两人都取得了香港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放弃了中国内地的国籍。生活十多年后,江女因患病被何男嫌弃,后江女回到广东治愈了疾病,认识来旅游的上海男子孙某,随孙某来沪居住。律师
后来江女觉得孙男人不错,很想和他长期共同生活,而何男因妻子长期不回香港,也要与其离婚。何男聘请了香港的律师向香港地区的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还在审理中。江女获悉后也不甘示弱,想在上海的法院起诉离婚,为此找到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江女在上海居住还不满一年,也没有办理任何来沪居住的证明,更何况何男已经在香港起诉,建议江女到香港应诉。律师
江女和何男双方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双方都到香港工作和生活,虽然在国内登记结婚但又在香港重新办理了结婚注册,男方已经先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香港法庭对本案正在审理中,但还没有判决。女方回到国内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法院驳回。
最高院做出过解释:“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律师
但内地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确实有困难的。一般包括这么几种情况: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亲人均在内地,于港澳进行诉讼,既独立进行诉讼的能力,又无法制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从而使当事人不能充分刑事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2、双方共同财产主要存于内地或子女主要在内地生活、上学,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可能给结案后执行造成困难;3、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虽持港澳身份找,但长期来往或居住于内地,于港澳进行诉讼可能存在送达、开庭等程序性困难;4、港澳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案件。律师
江女和何男这四项都不符合,所以他们的离婚只能在香港处理。故而建议江女回香港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