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香港的王先生通过生意认识,两人交往大半年后非常和睦,去年的元旦双方摆了喜宴,到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婚后生活很美满,但是过了约半年张女士发现王先生之前还有一段婚姻,而且生育了两儿一女的,之后王先生因疾病做了绝育手术,这么重要的情况在婚前都没有告知张女士,两人为此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张女士回到了上海,双方一只分居着。律师
最近张女士联系了王先生,讨论婚姻的问题,但对方完全不愿意和她搭理,本来张女士想双方好聚好散,办理协议离婚也比较方便,毕竟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王先生却懒得理会自己的妻子,张女士决定起诉离婚。
这时候张女士才想起来自己的“结婚证”,并不是内地的结婚证,会不会法院不认可这段婚姻的效力,自己离婚该怎么办呢?难道非要得到王先生的同意吗?就这些问题她来咨询沈洁律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张女士有三种离婚方式,第一种是和王先生好好沟通,取得对方的谅解,因没有子女和很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处理,王先生同意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这样的话,双方可以去香港当地办理。
第二种是在香港进行诉讼离婚,如果王先生不同意离婚或者有什么要求让张女士无法接受的,张女士可以选择在香港的法院起诉离婚,她需要在当地聘请律师并且准备好所有和离婚有关的法律文件,这样的话她也必须赶赴香港一次,而且需要停留一定的时日。律师
第三种就是在上海经离婚诉讼,张女士可以不用去香港应诉,但得去几天为自己的结婚证办理认证手续,她的结婚证是在香港办理的,并非大陆境内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公证和认证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如果涉港澳台的婚姻当事人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的,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这种来自港澳台的结婚登记文书,要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结婚注册证书,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实,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在加上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能有效地在中国内地的法院适用。律师
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内地,另外一方居住于港澳台,和双方当事人居住于港澳台是有所不同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港澳台的,离婚一方所在的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对于双方都居住在港澳台的当事人,如果原来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发生离婚诉讼,他们向内地法院起诉离婚,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如果双方在香港结婚的,一般来说内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