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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没有出资,也享有房屋的三成产权

B与N原系再婚夫妻。M系N之子。长阳路房屋系N再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长阳路房屋由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为B、N、M及案外人励某各占四分之一按份共有。

B、N、M及励某将长阳路房屋以38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邬某某、马甲、马乙,建筑面积59.22平方米。律师

B、N、M(签约乙方)与案外人钱某某(签约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江浦路房屋,转让价为358,000元;建筑面积63.20平方米;支付定金10,000元、130,000元、支付218,000元。B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商业贷款120,000元,申请公积金贷款100,000元。2004年5月,B用其公积金账户上的12,331.39元冲抵公积金贷款。江浦路房屋上尚欠银行商业贷款27,769.17元。

B前往美国探亲,在美国长期居住多年。N在此期间曾将江浦路房屋对外出租,现该房屋由N居住。律师

双方曾因离婚诉讼诉诸法院。N在2007年11月26日的庭审笔录中陈述:“关于长阳路卖房,是B催我卖,另我儿子也确有需要,所以才卖,房屋原为我前妻单位所分得的,后妻子去世是我用公积金买下其产权,卖房后得款共计380,000元,给儿子200,000元、女儿50,000元,当时B主动提出公积金贷款,不过她说要还她的,130,000元用于买房;我儿子也曾拿出47,000元还贷,是原来的200,000元里的。”

B起诉至要求与N离婚。B陈述:“对房产份额三分之一可以接受,如果被告不同意,这案子让法院判。”经法院调解,B与N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各自处理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

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江浦路房屋的市场价值做评估。该公司出具《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为: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450,000元,折合单价22,940元。

系争的江浦路房屋登记在B与两被告名下,可视为共同共有。现B已与N解除婚姻关系,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事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江浦路房屋系出售长阳路房屋所得房款支付首付款并由B申请银行贷款220,000元,而原长阳路房屋为B、N、M及案外人励某按份共有。尽管原被告双方对出售长阳路房屋所得房款的分配说法不一,但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得房款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故B主张其出售长阳路房屋款项均用于支付江浦路房屋首付款,N仅出资38,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律师

江浦路房屋登记在B与两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均系明知且同意,即使M未出资,也可视为B与N对M的赠与,故B主张M并未出资即无产权,亦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房屋来源及原被告的出资、还贷情况,酌定B占江浦路房屋30%产权份额。从江浦路房屋的来源及目前实际使用的情况,由N、M取得为宜,银行贷款由N、M归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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