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小姐登记结婚后,夫妻两人一直和公婆同住,居住期间,因房屋狭窄和生活习惯不同,年小姐和婆婆发生了很多纠纷,也影响到了夫妻感情。后来年小姐的父亲看到女儿受了委屈,就将年小姐年迈的奶奶一套住房出售了,再拿出八十万继续,她的父母为她打算购置一套住房,让年小姐夫妻搬出去住,以免婆媳矛盾严重。但年小姐的父亲也有顾虑,如果房屋买在自己名下吧,女婿不肯来住,买在女儿名下,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他,特地过来法律咨询律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如果在婚后购买住房的,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于婚前或者是他人赠与给夫妻一方的。现在房屋由年小姐的父亲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认为是父亲对女儿的个人赠与,房屋属于年小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在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izai出资入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应理解为全款出资,这一条纹只能在全款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之前年先生不想自己拿出八十万,而想让女儿公积金贷款,那就不能适用这条规定。律师
另外沈律师而那位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走向问题也要注意。购房款由父亲年先生出资,需要提供汇款凭证,比如汇款的金额,汇款时间,可以和购房的时间金额一一对应,如果不需要贷款,买家愿意接受的,可以让其父亲直接向买家汇款。虽然是婚后购房,但产权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解决了年先生为女儿解决居住困难,又保护了女儿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