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姐、杨先生本是夫妻,后来,韩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对方提出了一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计算》的书面材料,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有房产、车辆等。
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杨先生支付给韩小姐100万元的折价款,韩小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来,韩小姐认为在和杨先生离婚时,杨先生在外地购买了多套房屋,要求重新分割这些财产。
杨先生在外地购买的房产,第一套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购房款85万元,产权登记为两人所有;和投资客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李某所有;之后,在外地买了一套开发商开发的期房,目前刚获得产权。最后之前在外地购买了一套法院拍卖房,支付了购房款80万元。
听了韩小姐的说法,沈律师认为两人在离婚时,韩小姐对第一套房子是明知的,就是前夫和自己前妻所生的孩子共同购买的房产,故不存在前夫隐瞒财产的事实,现在要求重新分割这套房屋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就算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因为购买这套房子的一笔房款是从韩小姐的账户中转出的,可谓韩小姐是明知的。律师
第二套房屋是和案外人共同购买的,但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案外人,并不是她的前夫,就算是韩小姐和丈夫有微信聊天记录,也只能证明她前夫有意购买房屋,但产权人却并不是他丈夫。
第三套房屋登记和购房合同都在双方离婚后,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屋产权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如果产权办理在婚后,购房款是在婚姻关系期间,那么产权是归一方所有,但购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对于隐瞒不动产的情况,一般要结合相关证据,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无大额钱款的支出,该笔房产是否支付给房产公司或不动产的卖家,被隐瞒不动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房屋是否有亲属租客等居住,查明房屋的产权登记和出资情况,二是对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情况,应注意审查不动产的交易时间,金额和对象,不动产交易是否存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等情况,对于婚前购房,应注意购房款的来源和组成结合银行汇款记录,判断是否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不动产隐瞒的主要方式是隐匿拥有房产的信息,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独自在他处购买房产,但配偶对此并不知情。在离婚时,购房的一方隐匿拥有该房产的信息,使该房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列;二是冒名顶替转移房产,对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不动产,一方通过虚拟房产买卖,找他人冒充配偶办理过户手续等违法手段,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三是隐瞒婚姻事实,转移房产,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通过伪造单身证明等方式隐瞒婚姻关系,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四是借他人之名购买房产,一些在外包养情人的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情人亲属的名义,大额花费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等到离婚后,再主张自己是房产的真正所有人;五是离婚时否认共同出资购房,房产本是当事人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户口不在上海等理由欺骗对方,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离婚时否认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 |